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倩雯律师微信公众号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07 11:45)    点击:237

第三者受法律保护吗?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 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携手步进婚姻的殿堂后,就应该互尊互敬,互亲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对婚姻的道德意识和对家庭的责任意识,这样婚外情也不会滋生。我国法律中,妻子是难以起诉“小三”,因“小三”介入引起离婚的也要分清是非责任。如果婚姻确已破裂,那么只能走向离婚,离婚过程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涉及到子女、夫妻财产等许多问题。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倩雯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倩雯律师,张倩雯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倩雯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95729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倩雯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泉州律师 | 泉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倩雯律师主页,您是第4734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