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07 11:43) 点击:255 |
收养公证需要注意什么? 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五)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六)特殊收养:1、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3、继子女收养: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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