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贩卖K粉117公斤,辩护证据不足获死缓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2-21 15:02) 点击:187 |
累犯贩卖K粉117公斤,辩护证据不足获死缓 2011年初,广东人刘某(系累犯)被检察机关指控多次贩卖K粉给福建下家,共计117公斤,张倩雯律师和涂明忠主任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后,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刘某,详细研究了案卷材料,综合案情,以证据不足为观点为刘某出庭辩护,提出了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及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刘某虽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有贩卖毒品,但在庭审中否认,开房记录无法证明刘某在贩卖毒品,检察机关的指控有的仅有刘某庭前供述,且庭前供述系刑讯逼供造成,有的仅有证人证言,相互之间不能印证,且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相印证,并且本案存在其他毒品来源上家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五)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以及第二十二条:“……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的规定,起诉书指控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够确定也不够充分,依法不能成立。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对刘某作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作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作出事实不清的发回重审决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继而也作出发回重审决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作出改判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重审二审维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并予以核准。数年来二位律师坚持不懈辩护,法院在最后终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刘某的性命得以保全。刘某及其家属对结果十分满意,此案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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