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摩托车七起,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5-15 11:52) 点击:761 |
盗窃摩托车七起,律师成功辩护获轻判 内容提要: 2011年1月,吴某参与摩托车团伙盗窃,盗窃七起,金额逾3万多元,案发后,吴某家人委托了张倩雯律师及师傅涂明忠律师,律师研究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吴某供述称,其是为其他人开车,其他人实施盗窃时,其均是坐在车上等候、望风,从来没有下车直。 2011 年1月,吴某参与摩托车团伙盗窃,盗窃七起,金额逾3万多元,案发后,吴某家人委托了张倩雯律师及师傅涂明忠律师,律师研究案情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其一、吴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吴某供述称,其是为其他人开车,其他人实施盗窃时,其均是坐在车上等候、望风,从来没有下车直接实施盗窃行为,吴某在本案中仅是负责开车,将同伙带至现场,然后望风,同伙得手再将汽车开走,从未动手撬过车子,也从未参与销赃。其作用相当于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情节明显较轻。其二、吴某共同盗窃数额三万多元,仅在构成“数额巨大”的起点上,仅就数额而言,即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以接近起点刑量刑。其三、吴某共同盗窃数额虽构成巨大,但其实际非法所得仅1200元,对此在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其四、吴某认罪态度好,七起盗窃除第七起当场被抓获,其余六起皆为被告人主动交代,在其他同案犯均未到案的情况下,吴某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庭审均诚恳认罪,若无吴某的主动供述,公诉机关难以侦破其他六起案件,吴某的供述对本案侦破起了关键作用,对此,在量刑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从宽处罚; 惠安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吴某仅在数额较大起点上处以三年六个月刑罚,判罚较轻,吴某表示接受案件结果,不再上诉。 张倩雯律师 福建 泉州 13559572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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