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倩雯律师微信公众号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章程的股份和注册资本(境外上市)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2:46)    点击:336

公司章程的股份和注册资本(境外上市)

  正文: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 份数额]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股份数额]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发行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包括不少于[股份数额]股,不超过[股份数额]股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百分比数],以及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数额]股的内资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其中发起人[各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股份数额]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数额]股。

  第十七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资本数额]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倩雯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倩雯律师,张倩雯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倩雯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95729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倩雯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泉州律师 | 泉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倩雯律师主页,您是第4738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