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倩雯律师微信公众号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公司章程的股票和股东名册(境外上市)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2:45)    点击:250

公司章程的股票和股东名册(境外上市)

  正文: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明,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一致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

  (三)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三十七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倩雯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知识产权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倩雯律师,张倩雯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倩雯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95729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倩雯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泉州律师 | 泉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倩雯律师主页,您是第47385位访客